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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供销社系统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6-07-28 09:53:55      来源:365788.com

 

东供销〔2014〕70号
 
市社直属各公司、基层社,新供销愉康、天润公司:
为加强我市供销社系统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实际,现就加强本系统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产管理的紧迫性
(一)监管力度不足。市社缺乏对各单位资产监管的有效手段,不能清晰掌握全系统的资产状况,对违反规定处置资产等行为责任追究不严厉,以致监管乏力。
(二)一些单位执行制度不力。虽然市社之前出台了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但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上报数据不真实、上报程序不规范、上报材料不完善,以致市社监管失效,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
(三)损公肥私时有发生。个别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置市社制度于不顾,损公肥私,处置资产不上报,投资项目不请示,以致资产流失严重。
二、指导思想
(四)加强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强化管理,放活经营”的原则,管理上,运用各种有效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严格监管好全系统的资产;经营上,对各单位充分放权,增强企业自主性和灵活性。通过管理与经营的严宽结合,提高企业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促进全市供销社系统资产健康有序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三、突出强化审计工作
(五)明确审计的重点。建立以任中审计、效益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四项审计兼顾并行的审计机制,以任中审计和效益审计为重点,以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为辅。
(六)四项审计的基本内涵。离任审计指对单位主要领导在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任中审计指单位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某个时段进行审计;效益审计指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单位整个经济活动或某一项目的投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专项审计指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审计的时间安排。任中审计由市社每三年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一次审计;效益审计由市社根据每年的工作部署,安排审计对象;离任审计在单位主要领导正式离任后一年内开展;专项审计由市社根据系统内出现的热点、难点或群众反映问题,结合实际需要安排时间对相关单位或项目进行审计。
(八)审计的重点对象。任中审计的重点对象是经济实力较强、经济体量较大的单位;效益审计的重点对象是投入较大、效益不明的投资经营项目;专项审计的重点对象是问题反映较多的单位。拟通过审计,促进被审单位不断提高资产运营能力,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九)审计报告的公开。为落实群众知情权,提高监督作用,市社将逐步推进审计报告适度公开,形成较好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治社氛围。
四、严格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十)资产装修、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效益发挥不佳但增值潜力较大的资产进行改造或装修,必须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坚决杜绝资产流失(或隐性流失)。装修、改造项目必须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投入、产出预算,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要书面向市社办理立项审批,经市社批准后,按市社制定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账务处理,严格管理好资产。
(十一)资产租赁。对本单位自身无力经营的资产,可对资产使用权实行租赁。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资产出租应公开披露信息,既要考虑招租面尽量广,又要充分考量承租方的实力和诚信度,对一些长期合作关系比较好或实力较强的承租方,可适当给予优先考虑。年租金30万元以上或租期5年以上(不含5年)的资产,均须报市社批准。原则上租赁期不提倡5年以上,凡超5年以上(不含5年)的招租项目,建议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要加强资产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资产承包。市社原则上不提倡对本单位的资产或牌照进行对外承包经营,但如确实需要进行承包处理的,须报市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承包。各单位要对承包资产或牌照加大监管力度,管控好公章,签订好承包合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决杜绝承包者以该资产进行融资等行为,避免连带责任风险。
(十三)资产转让。各单位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凡涉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还必须经全体在职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报市社审批。经市社审批同意后,依法采取“招、拍、挂”等方式予以处置,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售、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后要及时收回资金,并进行财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四)购置资产。各单位购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市社书面请示购置的原由、用途、资金来源等,经市社审批后方可购置。购置资产应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同时应及时办理产权证明等有关合法手续。
(十五)企业基本建设。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凡建设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必须按有关程序向市社请示,获批准后再按市社制定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同时要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记载,并严格管理好资产。
(十六)资产投资或联合开发。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潜力,利用房屋、设备、资金以及无形资产(土地)等进行联合开发或进行项目投资的,不论规模大小,采取何种合作形式,必须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并对合作方的资信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联建协议或合同等材料,请示市社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开发。调整、变更、补充联建协议或合同等也需经市社审批。由供销社占51%以上(含51%)股份的立项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如涉及资产购置、基建、装修或配套设施建设等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要书面向市社请示,经市社批准后,按市社制定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由供销社占51%以下(不含51%)股份的立项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如涉及资产购置、基建、装修或配套设施建设等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要报市社备案。
五、强化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依法依规办事。各单位必须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流程,增加财务运行和资产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十八)建立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为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防止资产流失,各企业应实行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管理。预算方面,企业应坚持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社上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决算方面,企业须于每个年度12月份开始决算准备工作,认真核对账务,清理呆滞账款,清点核实现金、库存和财产,正确计算财务收支,核实损益,确保数字准确、记载完整、反映真实、账实相符,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市社上报财务决算报告。
(十九)岗位回避与财务人员管理。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出纳工作。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等)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持有会计从业上岗证,且任用前必须经市社备案。
(二十)定期进行账务检查。各单位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账工作,对发现异常现象要马上查找原因,认真整改。
(二十一)加强内部监督和财务风险控制。各单位不得使用“白头单”入账,不得擅自用资产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对以资产理财、抵押、担保等事项,必须报经市社审批同意,严格操作程序,防范资产流失。各单位每年初,要以公开栏、会议等适当的形式公开本单位上年度的财务资产状况。
六、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十二)盘活存量资产。各单位要重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摸清家底,对资产进行分类排队,研判资产的效能和发展前景,适当地采用转让、置换、改造、合作等方法盘活资产,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对一些开发难度十分大,长期未能产生经济效益的资产,可通过科学论证后,采取有效途径对其进行适当处置,回笼资金后进行重新投资,从而达到资产增值目的。总之,各单位必须盘活存量资产,使其由静态资产变为动态资产,由死资产变为活资产,由低效运转变为高效运转。
(二十三)资产确权。土地、房产等是资产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依法申领土地、房产的权属证件,无论是行政划拨土地或受让、购置的土地、房产,都要依照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的程序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并对上述证件实行统一保存管理。
七、责任追究
(二十四)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单位内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二十五)各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社的有关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因工作失职、失误给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市社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赔偿损失、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二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从严处理:
1、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2、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造成资产损失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在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以及对外投资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的;
4、私设“小金库”逃避审批监管的;
5、瞒报、乱报财务数据的;
6、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7、其他违反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资产流失的。
 
 
 
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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